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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1********,汉族,初中肄业,原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一中队协警。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在鄂州市大北门朝阳旅社棋牌室内打牌时,因王某某不满汤某某对王打牌方式进行指责,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某随即挥拳击打汤某某右眼,致其受伤。经鉴定,汤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赔偿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4.4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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