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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陇南市武都区**小学校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兆兰,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武都区东江镇三号路的家中,因被害人张某某误入其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头面部及胸部受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胸骨骨折、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头皮血肿、上颌窦炎、眼睑裂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0年12月28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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