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3********,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亲家贾某某因家庭纠纷在贾某某家院子中发生争执,双方在撕扯的过程中,王某某将贾某某的右手致伤,贾某某伤情经陇南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远端尺骨骨折。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贾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4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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