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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城阳区**街道**村大志金属厂内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岳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致岳某某腹部肋骨受伤。经法医鉴定,岳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记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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