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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服务公司**站**班长,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将史某某右手打伤。经鉴定,史某某右手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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