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城区**楼**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奥斯卡酒吧门口,因祁某某、任某某在该酒吧附近随地小便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王某某、刘某某将祁某某、任某某打伤。经鉴定:任某某L2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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