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90********,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无业,住山丹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山丹县**花园小区家中与岳父张某某喝酒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嘴角及腹部各捣了一拳,并从厨房拿出菜刀用刀背将张某某头部砍伤。经山丹县人民医院、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张某某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书证;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妥善处理民事部分,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翁婿关系,矛盾系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引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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