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2********,中专毕业,住登封市**镇**村12号,现住登封市**路**庄十五巷。原登封市**局****中心辅警。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时许,在登封市**局****中心二楼宿舍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斗殴,致被害人温某某受伤。经鉴定,温没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综上,本院认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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