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汪某某,女,58岁,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岳母。

被害人杨某某,女,22岁,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妻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子女抚养问题,来到前妻杨某某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的居住地,在杨某某母亲汪某某拒绝其进入住宅的情况下,与汪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抓扯,王某某在气愤下拿给杨某某家中的椅子,将杨某某打伤,又将汪某某推倒,致汪某某右侧锁骨中段骨折。2020年1月8日,都江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汪某某的伤情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已与被害人汪某某、杨某某和解。另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杨某某二人已复婚,于2020年6月23日生育一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当事人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