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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和住所地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修建坟墓的地界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铁楸将坟墓周边部分水泥损毁,被害人何某某得知后到王某某家砸毁一台电视机外壳、两条椅子和一个玻璃杯子,后王某某与何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使用菜刀将何某某的左手掌划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向何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湘乡市金薮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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