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居委会**巷,居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28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街道办**社区**小区张某某茶馆门口玩手机,被害人徐某某以王某某曾在该茶馆打牌时欺负过其妻子为由,对王某某进行挑衅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王某某随手拿起身边的木制椅子殴打徐某某的头部进行反击,之后双方互相殴打,王某某将其头部和手指砸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某取得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资料、刑事和解书等书证;2.雷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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