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4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镇**村**号,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镇**村**环自家地里浇地,被害人刘某某因自己家里菜地的菜被人偷了在地里骂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肋骨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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