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新园社区4-1-20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0时许,在德州市德城区**路**路交叉口处,王某甲与董某某因琐事发生斗殴,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甲之子)、滕某某、郭某某到达现场,对被害人董某某头部、上身部位、腿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董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滕某某、郭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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