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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王**  **,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6********,汉族,专科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镇*委*组。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4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东侧行宫信用社家属院张某某出租房内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将王某某拉至房间外后对其进行殴打。王某某认为自己吃亏受委屈,于是回自己租房处拿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后又返回张某某出租房处欲对张某某行凶,并扬言杀死张某某,张某某持塑料水管先将王某某的水果刀打掉,后又夺下王某某手中的菜刀,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某的左手腕被划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确定其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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