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道**里**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30日3时05分许,在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附近道路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吕某某有装修费用纠纷,为泄私愤,遂使用改锥将停放在此处的吕某某名下东风本田杰德牌轿车(牌照号为津H****1)车身、轮胎等多处损毁后逃逸,后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3月15日,王某某与吕某某达成和解并支付吕某某人民币4万元作为赔偿。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津H****1东风本田杰德牌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合计人民币8179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与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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