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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坞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将兰陵县粮食收储中心庄坞收储站(原庄坞粮食所)地面房屋违规拆除十余间,损失价值101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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