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子湖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宏彪,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周国威用轿车堵某某阻拦其工程车倒土对周国威产生不满,其驾车至**天子湖镇工业园区国森化工厂东面路段时,采用驾车撞击的方式将周某某停在倒土场入口处的轿车撞毁。经鉴定,周某某被撞毁的轿车损失价值556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已向周国威作出赔偿,取得了周国威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