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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支行**。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至其位于天津市东丽区**街**小区**住处时,因对小区内私家车辆占用公用停车位心存不满,遂使用溶漆剂喷洒停放于该小区9号楼4门前的高某某牌照号为津G****5丰田卡罗拉轿车、李某某牌照号为津N****0大众朗逸轿车、苏某某牌照号为津J****7丰田卡罗拉轿车车身,造成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苏某某车辆损失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000元,4000元、5210元。

2017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对高某某、李某某、苏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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