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2日补查复报。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射阳县盘湾镇盘东居委会幸福花苑东侧楼房,在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口角之后,将该房屋的塑钢大门、屋内马桶、水池等物品砸坏并扔至屋外。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2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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