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青岛市黄岛区**公司技术员(负责黄岛区镜台山路的施工工程)。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5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路与**路交界东北角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擅自安排人员用挖掘机等挪移运行中的公安天网线杆,挪移过程中吊起的线杆碰到了旁边的挖掘机,致使公安天网球机损坏,经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公安天网球机价值人民币5520元。案发后,王某某联系青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维修款项已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