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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董伟律师。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7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1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自己与张某某家田里合种的树苗被推倒一事到江浦街道雨山路地铁站旁的工地内,与施工负责人黄某某在商谈树苗被推倒一事时,发生争执后撕扯,在黄某某驾车离开时,王某某等人(其他三人身份未查实)或用砖头、或持棒球棍击打车辆玻璃、车身,在黄某某驾车离开后,王某某等人又驾车追逐,在车辆行驶至行知路红绿灯时,王某某等人将黄某某的车辆逼停,黄某某见状下车逃跑,后被王某某等人追上,对其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000.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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