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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花园****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20分至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公司内部纠纷,在本区**三期工业区**号温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二楼财务部办公室内手持一柄工程锤子损毁办公桌、电脑、铁皮柜、空调等财物。被损财物经价格认定为77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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