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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住遵义市汇川区**幼儿园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丈夫陈某甲、母亲杨某某(另处理)到红花岗区**路**号附**号**室找到发包方陈某乙索要房屋装修工资,未果,杨某某、王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当场用铁锤将房主方某某已装修的墙体瓷砖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瓷砖价值6140元。

案发后,陈某甲已代杨某某、王某某对方某某受损费用进行赔偿,并取得方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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