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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31969********,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区税务局税务员,户籍在本区**镇**村**号,暂住本区**村**号**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3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拆迁纠纷与被害人储某某发生矛盾,为报复泄恨,先后两次至本区**路**弄小区地下停车库内,持石头将储某某号牌为沪******别克商务轿车划坏。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10303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相关照片证实,涉案车损价值人民币10,303元。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监控录像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破坏他人车辆过程。

3.被害人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车辆于2020年2月13日、3月16日晚两次被人蓄意破坏。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悔过书证实,其因家中房屋拆迁过程中与储某某发生矛盾,怀恨在心,遂于2020年2月13日晚用石子划坏储某某车辆,并用502胶水将雨刷粘上,同时粘上写有不雅字样的纸条;后又在防疫过程中与储某某发生矛盾,于同年3月16日晚再次用石子砸碎车后侧玻璃,划坏车身。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并对犯罪行为表示悔过。

5.被害人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已获得全额赔偿,并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_……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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