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3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领村里几名男子,用柴刀将被害人罗某甲承包的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芒果地的49棵芒果树砍掉,并在争吵过程中将罗某甲的一部金色直板触摸屏华为手机和其弟罗某乙的一部黑色直板触摸屏oppo手机砸坏。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王某某砍掉的49棵芒果树共计价值人民币4634元;被砸坏的华为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266元;被砸坏的oppo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678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