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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烟台市蓬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在烟台市蓬莱区**大酒店门口南侧路旁与崔某某发生口角撕扯,王某某遂驾驶轿车撞击崔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保时捷牌SUV车,并用雨伞击打车后挡风玻璃,致该车前、后保险杠、挡风玻璃等部件。经鉴定,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41594元。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患“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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