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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茌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淑君王某某,女,1982年3月19日198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菜屯镇周桥村聊城市茌平区**镇**村,2020年3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淑君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中午,王淑君王某某在手机上看到了其女儿米某某(案发时12岁)与高某广瑞(现已判刑)的聊天记录,发现高某广瑞以谈恋爱为名义多次约米某某见面,并与米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日下午3时许,王淑君王某某以其女儿的名义与高某广瑞聊天,并约定晚上见面。晚6时许,王淑君王某某、王某淑娥、张立存张某存、商某思化(王淑娥的丈夫)、王某祥涛(王淑君弟弟)等五人到达约定地点,高某广瑞弃车逃跑,王祥涛王某涛、商思化商某化在追高广瑞高某瑞期间,王淑君王某某先持撬棍和扳手将面包车的玻璃砸坏,后王淑某娥、张立张某存在劝说王淑君王某某的同时,由于气愤也毁坏了车辆部分财物。经鉴定,面包车被损坏的总价值为6220元。

本院认为,王淑君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淑君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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