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本案退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在邳州市**镇**村**组沙塘北侧一块自留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陆某甲、陈某某到该地,由陈某某联系挖掘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按照陆某甲的要求指挥挖掘机将被害人陆某乙在该自留地上建造的房屋、猪圈拆倒、种植的树木挖倒。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3811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