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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道**花苑**幢**室(户籍地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于2019年11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9日退回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海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具体事实详见起诉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同案人徐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某仍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亦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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