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08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7月6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6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6日、6月5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0月,经预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沈某某等人采用更换微信头像、模仿执法人员语言、虚构可以与海事等执法部门疏通关系,进而躲避执法检查的手段,骗取跨航区运输船舶“护船费”2万元每次,期间沈某某等人共骗取多艘船舶船主人民币40余万元,其中王某某获得赃款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沈某某预谋后向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得钱款。结合本案钱款的去向和用途来看,无法排除王某某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的合理怀疑,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