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74********,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昌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涉嫌参与敲诈勒索周某某,非法拘禁谢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宁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敲诈勒索周某某、非法拘禁谢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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