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同年9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10人共谋后,在遵义市播州区嵇镇保星村安山组以宾某某等人偷矿的车辆需交“过路费”,不交“过路费”就向政府、公安机关告发宾某某等人偷矿为由相威胁,勒索宾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现金25000元,所得款项由参与的11人平分。
2020年8月21日,参与人员已将25000元退到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赃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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