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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生产车间工人,出生地河南省商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雷,北京市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案情疑难,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4日;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9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西外环路原香嘉苑小区附近红绿灯路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8)等红绿灯时,赵某某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J****0)同向行驶撞击在王某某车辆尾部,造成王某某的车辆左后侧翼子板、保险杠、尾灯均损坏。赵某某驾车欲逃逸被王某某截停。赵某某告知王某某自己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提出双方自行解决、自己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的意愿。后王某某要求对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0000元并给自己修车,如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通过报警方式处理事故。当日20时46分,赵某某向他人借款20000元转账支付给王某某。后双方报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8日23时30分被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退赔赵某某25000元,赵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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