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兰陵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县城**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份左右,在兰陵县城明珠新城项目招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任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以放弃竞标为理由,敲诈受害人王某乙三十万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认定王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