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结伙,以2012年4月阚某某家中被盗未报警等为由,通过书信、打电话等方式威胁阚某某、张某某,欲承包**医院院停车场收费或财物等。后杨某某安排陈某某到京沪高速拓宽工程工作,但尚未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排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敲诈勒索的数额不清等,其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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