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市**区**期**栋**单元**楼**号。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宁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19日)。
云南省宁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徐某某经人介绍得知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有工程项目后,王某某告知了焦某某(提起公诉),焦某某便联系了在普洱市**县**段某某(提起公诉)。2016年10月19日,王某某与徐某某乘飞机到达普洱机场,中间人刘某甲驾驶汤某某号牌为贵******的白色越野车将王某某、徐某某接到宁洱博翔酒店。10月21日刘某甲、王某某等人从普洱机场将焦某某接到博翔酒店,同日晚间,段某某也驾车来到宁洱县。10月22日上午,刘某甲带焦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前往宁洱**局项目部看工程,但未见到工程的负责人。回到酒店之后,段某某、焦某某等人觉得工程可能是假的,王某某就打电话让刘某甲到宁洱博翔酒店焦某某住宿的房间。得知工程做不成后,焦某某、段某某向刘某甲索要来回的路费、住宿费等费用3万多元,刘某甲拿不出钱,焦某某便让其找上家或者中间人来谈。刘某甲打电话把汤某某、刘某乙叫到房间,焦某某让徐某某搬了一把椅子坐在房间门口不让人出去,然后与段某某向刘某甲、汤某某等人谈赔偿事宜。期间,段某某打电话给何某某让其找人到宁洱博翔酒店帮忙助威,后袁某某、李某某、鲁某某、饶某某、田某某来到博翔酒店焦某某房间。因刘某甲等3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钱赔偿,焦某某把赔偿金额上涨到10万元,逼迫汤某某写下欠段某某10万元的欠条,焦某某和段某某还让汤某某把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贵******白色海马牌越野车作为抵押,如果一个月之内不赔偿10万元,段某某可以将车辆变卖。汤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分别在欠条上签字按指印,焦某某对写欠条的过程进行拍照,并要求汤某某、刘某甲和刘某乙拿着欠条和身份证分别进行拍照。后焦某某将欠条交给段某某保管,汤某某的越野车被段某某开走。2019年7月份,段某某叫人将汤某某的越野车开到曲靖刘某丙处保管,同年7月31日,宁洱县公安局民警从刘某丙处将该车扣押。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637元。(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宁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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