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街**专家店面。2017年11月8日殴打他人被晴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7月20日因侮辱他人被晴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06月2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0月9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敖某某介绍,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多次到兴义市**楼**室打麻将,王某某因打麻将经常输钱,便觉得麻将室的麻将有假,便拿了一个能检验麻将真假的仪器独自到麻将室检验麻将的真假,发现麻将为透视麻将,王某某便将此事告知敖某某。二人在麻将室内录制了假麻将视频后,同年3月21日22时许,王某某、敖某某便邀约陈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麻将室内找到张某某,对张某某出示假麻将视频,通过“报警处理”“把视频公开,好让其他人知道”等言语对张某某进行恐吓,要求张某某赔偿王某某、敖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麻将室内打麻将所输掉的8万元,张某某怕王某某等人报警后,牵连到麻将室打麻将的其他人和自己家庭的情况下,便将8万元给了王某某和敖某某。后王某某为达目的,还多次发微信威胁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再次支付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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