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兴化市**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兴化市**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的。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仍于2017年6月27日介绍被害人孔某某向陈某某等人以汽车抵押借款,收取陈某某给予的介绍费人民币1000余元,致使被害人孔某某被陈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3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兴化市公安局暂扣的人民币1万元,没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余款退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