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6********,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新村**小区**室。2018年6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江苏建工集团资料员。2018 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向江苏建工移交其持有的创业城部分工程内业资料,并向江苏建工集团索要 7 万余元。导致该资料未及时送到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使集团相关工程尾款无法结算拨付,创业城部分小区业主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经侦查,2018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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