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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村**号,现住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获取钱财,多次往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扔掷恐吓信,对其进行威胁,使被害人徐某某产生心理恐惧,继而按照王某某所写的恐吓信中的要求,给付了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9月中下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向徐某某家中扔掷恐吓信索要钱财,被害人徐某某未予理会并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掷恐吓信未果的情况下,担心其违法行为被发现,就以主动替徐某某垫付恐吓信中所要的2000元的方式结束此事。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亲属通过公安机关将敲诈勒索的1万元主动退还被害人,对被害人徐某某另行赔偿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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