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21980********,满族,初中文化,系张家口**驾校教练,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5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年底,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报刊发布迁坟公告,要求位于张家口市东外环红旗楼东段、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上的坟主亲属迁坟(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2月已取得该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坟主亲属,迁坟地域内共有13座坟)为取得高额赔偿,找到张某某帮忙,张某某安排车某某、朱某某里应外合,由朱某某冒充家属上访,车某某居中协调。期间在北京重大会议期间,朱某某宣称进京上访,给政府和开发企业制造不良影响,威胁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迫于无奈,于2017年11月3日将130万元转账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其中5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予张某某、车某某、朱某某等人。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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