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先锋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望奎县**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镇**村良种场屯西,养鱼池北侧面积32亩土地,承包期限20年。2012年8月至2013年间,望奎县开发区征地需要占用王某某等几户农民承包的土地,**村与被征地农户协商统一按照每公顷每年7000元价格给予补偿,并相继达成协议。在**与王某某协商时,因王某某提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协议。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以**镇政府征其土地补偿不合理为由,多次向镇政府索要征地补偿款、耕地损失、母亲逝世精神赔偿等合计120余万元。2019年3月1日,望奎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经过协商,双方按照征地初期每公顷每年7000元价格给予补偿,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补偿征用王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81650元。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