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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小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同月26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9日下午,王某某得知其妻子吴某某与程某某有暧昧关系后,恼羞成怒,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电子厂门口,采用辱骂、言语威胁、报警施压的方式敲诈勒索程某某5万元。案发后,王某某已退出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以敲诈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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