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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03年10月24日因强奸罪被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0日,齐齐哈尔市**科技有限公司姜某某与黑龙江省甘南县**水库管理处签订甘南县**水库清淤合同,无偿为水库清淤20年。2014年5月10日,齐齐哈尔市**科技有限公司姜某某与甘南县**镇**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某某村土地作为公司场地。2018年开始常某某从姜某某处承包场地使用权和清淤权。

2020年2月初,常某某在场地西侧施工取土时,村民刘某某、张某甲认为施工取土破坏草原了,先后两次到施工场地阻止施工推草皮。常某某找到村民张某乙说:“给他们两钱,让他们去别的地方找放牧点,就别堵车了。”张某乙找到刘某某、张某甲说和此事。刘某某、张某甲说:“我们不要钱,就为放羊、放牛。”后来王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听说张某甲和刘某某在草甸子上拦着不让施工,也去草甸子拦着不让施工推草皮。常某某又找到张某乙从中说和,张某乙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说:“常某某去河边取土都没事,但是不能破坏放羊的草甸子。”之后常某某找到王某某说:“我给你们少拿点钱。”一开始王某某等人不同意要钱。事后,王某某、赵某某在刘某乙家吃饭,常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你给联系联系,给你们点钱你们去租放羊点,就别阻拦我施工了。”王某某电话联系张某甲、刘某某到刘某乙家商量此事。商量过程中,刘某某提出要租点放羊每家得五千块钱。王某某就给常某某打电话说每家得给五千块钱。数日后,常某某到王某某家送了一万元钱。王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让去取钱。张某甲到王某某家将钱取走回到家中后,电话联系刘某某。张某甲和刘某某商议后退还给常某某一千元。数日后,因常某某未给剩余的钱款,王某某、赵某某、刘某乙在村部门前用垃圾箱拦截运输土料的车,阻止常某某继续施工。后常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张某甲、刘某某收取的九千元予以保全,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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