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6********,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害人包某某在**镇**村修建战备路期间,王某某以包某某的施工队修路时将其家门口下水道及道路压坏为由,遂对施工车辆进行阻拦,后包某某赔偿王某某2000元。
经查:王某某修下水道用现金650元左右,路面由**村负责维修。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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