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311959********,户籍地:陕西省清涧县宽州**村,现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村,现任清涧县**村委会**。该王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7月19日被清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2019年8月2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在王某甲等人阻挡**苑小区工程期间,白某甲的银轩公司在清涧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甲、王某乙)阻挡工程。当时王某甲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转让合同(合同内容:1998年12月20日,甲方白某乙以五千元的价格卖给乙方王某某,赤土沟洞坪“小折”家院下一块长16.5米,宽18.2米的土地,有白某乙和王某某亲笔签名、按印。)和三份王某甲和王某丁伪造的转让该土地的相关证明,作为证据应诉白某甲银轩公司的起诉。2018年6月28日,银轩公司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撤销了起诉王某甲、王某乙阻挡工程的起诉案。
2017年6月7日,王某甲在清涧县人民法院起诉清涧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法院撤销白某甲2005年土地证(诉状称:清涧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给白某甲银轩公司办理土地证内,有1998年12月20日白某乙转让给王某甲,赤土沟村洞坪小折家院下长16.5米,宽18.2米的土地,要求法院撤销白某甲2005年土地证)。2017年6月13日,王某甲申请追加起诉清涧县人民政府为由,撤销了该起诉案。2017年7月20日,王某甲拿着与王某某、王某丁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和虚假证明,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清涧县国土资源局、清涧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某甲,2017年9月2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次。
2017年10月,王某甲请记者曝光白某甲**苑小区土地问题。记者的柴某某(女)、到清涧、榆林调查后,于2017年11月在“赤子新闻网”、“****”等网站,报道白某甲公司修建清涧县赤土沟**苑小区土地审批问题及违规享受专项款等问题。
白某甲迫于多方压力委托公司职员贺某、陈某某与王某甲多次协商后达成协议,白某甲承诺先给王某甲人民币六万元,履行协议书条款后再给十五万元,两次共二十一万元。并于于2017年12月27日在银轩公司陈某某的办公室内签订了协议,王某甲、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惠某某五人,在该协议书的乙方处和六万元的收款条收款人处签字、按了手印(当时惠某某不签字,高某某代签,惠某某在签自己名字处按了手印)。后以上五人都提供了有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几天后,白某乙也在该协议书乙方处和六万元收款条的收款人处分别签字、按了手印,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协议书签订后,王某甲撤销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涧县国土资源局、清涧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某甲的起诉。
2018年8月24日,在王某甲多次向贺某某、陈某某催要协议书剩余款情况下,贺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了王某甲剩余款十五万元(两次共二十一万元),王某甲在收款条的收款人处签字按手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