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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佛山市三水区**院电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住佛山市三水区**镇**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冬花,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现其妻子衣某某自2017年10月以来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以解决出轨的事情为由多次言语威胁、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钱财,并于2018年1月19日、1月20日、2月7日、2月9日、2月12日收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人民币8700元、1000元、6600元、3100元、40600元,合计600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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