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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日2日至9月1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料酒瓶中有玻璃、山楂罐头发霉、山楂罐头有虫子为由,分别对城关街道北关美廉美超市敲诈两次、对窦店镇于庄华冠超市进行敲诈勒索。以“尖叫”饮料内有絮状物为由敲诈华冠蓝腾店500元。以挂面里面有飞蛾为由敲诈华冠29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多次掉包商品后进行索赔并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钱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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