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住吉林省吉林市**区**里**号,现无工作。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03月0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与晨某某、腾某某(均不起诉)研究后,由王某某到吉林市**烟草销售公司(以下称**烟草)以每条1000元的价格购买“南京红楼卷”香烟3条(实际由王某某指使其妻购买),并索要购买香烟的发票及录音,用来留作索赔证据。之后王某某以**烟草价格欺诈为名,向吉林市**烟草公司索赔,未得到满意解决。王某某称欲上告到省、市烟草局。经查,吉林市**烟草公司所售南京红楼卷烟没有违规,不存在价格欺诈,吉林省及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对王某某的上访告状现象进行逐级过问、干预。2月29日,吉林市**烟草公司销售经理王某2为怕受到行政处理,赔付王某某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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