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2001年至今任凤阳县**镇**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凤阳县**镇人大代表,住凤阳县**镇*街道**号(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26日、11月10日、2020年1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2月24日晚,高某某提议后与魏某某、盛某某、吴某某开车带着网去凤阳县**窑厂取土形成的塘里去逮鱼,刚到塘边时就被窑厂的陈某某等人发现,魏某某、盛某某、吴某某三人丢下网吓跑,高某某被王某某带到办公室协商怎么处理。高某某随后找杨某某等人说情未果。当晚11时许,高某某看王某某不让其离开,被迫打了一张购买鱼塘鱼2万元的欠条给王某某后离开。
2009年6月16日王某某持高某某的欠条向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高某某清偿欠款2万元。同年6月22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府城法庭先后在同年8月5日、6日、11日开庭审理,同年8月30日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由2万元变更为980元,同年9月2日王某某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王某某撤诉。
在王某某起诉期间,2009年7月14日高某某向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称:2009年2月24日在**窑厂办公室因逮鱼发生纠纷,被王某某胁迫写了一张2万元欠条。**派出所受理后进行调查,后得知王某某已于2009年6月22日因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认为是民事纠纷未予调查。
2019年6月11日,王某某到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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